陕西省安徽商会争议处理规则

2014-01-10 浏览次数:1540次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保持行业平稳、和谐及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陕西省安徽商会(以下简称“安徽商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商会的争议处理规则。
第四条 安徽商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 安徽商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递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对行业内出现的重大争议事件,商会应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协调处理:
1、协调双方和解;
2、组织专家进行论断,并据此出具行业意见,解决争议;
3、出具的行业意见包括:批评教育、行业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取消会员资格、建议相关部门处罚等。
第七条   调解失败时,争议的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则》经2014年1月9日陕西安徽商会二 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陕西省安徽商会会理事会。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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