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徽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陕西省安徽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Shaanxi province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在陕投资创业的安徽籍人士发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者自愿组成的,以促进皖陕经贸合作为目的的行业性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以促进皖陕经贸合作,坚持“热诚服务徽商、传承家乡情缘、构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发扬徽商精神、传承徽商文化,以增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皖陕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皖陕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太华北路安徽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自律,提高自身素质。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二)协调在陕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国内外经贸交流、合作、考察、培训和联谊活动,宣传皖陕投资环境,为会员企业寻求商机,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壮大。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协助会员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的合理诉求;
(五)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六)为会员搭建多层次的信息交流平台,在维护网站、公众号、QQ群、微信群的基础上 ,组织会员广泛交流有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七)承担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单位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企业会员提交企业会员入会申请表,出具法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公司简介等相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提交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会长(或牵头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公司简介、分支机构、班子成员及会员名册等相关资料;
(三)入会申请由本会会员联络部初审,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缴纳本届会费;
(五)本届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六)理事会闭会期间,会员入会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报下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为安徽籍人士或法人在陕西省投资兴办,持有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与安徽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在陕西投资的国内外企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缴纳会费;积极参与商会各种活动。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陕成立的安徽各市、县区域范围的社会组织、分会、老乡会、联谊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缴纳会费;积极参与商会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三)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服务优先权;
(四)在企业发展中,可以获得与本会会员单位、团体会员之间提供的交流平台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本团体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牌、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当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每届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年。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商会常设监督机构,与理事会并立,独立行使监督权,监事不得兼任理事,监事会的正副主席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相同。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副会长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 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会长每届任期_4_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商会出席会议和社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参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聘任制)为专职,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持商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企业咨询委员;名誉会长、荣誉会长等职;推举关心和支持商会工作、热心为徽商服务的各方知名人士加入企业发展咨询委员会。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 6月1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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