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徽商会行规行约

2014-01-10 浏览次数:93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陕西省安徽商会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特制定陕西省安徽商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规范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市场行为,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从事同行业生产、经营会员企业自愿签订行业自律规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三条    提倡会员单位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重、增强法制意识,建立和完善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严格企业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行为。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依法生产,合法经营。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都应按照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年表,报商会备查。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九条    为保证本规约的执行,商会秘书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执行本规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并以多种形式公开宣传。
第十条    会员单位之间对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可向商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商会会同有关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规约的会员单位,商会常务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行业内部通报及其它制裁,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商会理事会负责。本规约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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